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國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06號、100年度執字第6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國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羅國豪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5日│98年11月26日│├────┼────────┼────────┼────────┤│偵查(自│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訴)機關│字第28112號│字第28112號│字第28112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64│99年度審易字第64│99年度審易字第64││實││號│號│號││審├──┼────────┼────────┼────────┤││判決│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日期││││├─┼──┼────────┼────────┼────────┤│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64│99年度審易字第64│99年度審易字第64││決││號│號│號││├──┼────────┼────────┼────────┤││確定│99年4月26日│99年4月26日│99年4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1、2、3之罪前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日│98年11月13日│99年2月7日│├────┼────────┼────────┼────────┤│偵查(自│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新竹地檢99年度毒││訴)機關│字第32693號│字第32693號│偵字第648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2│99年度易字第282│99年度竹北簡字第││實││號│號│176號││審├──┼────────┼────────┼────────┤││判決│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99年5月28日│││日期││││├─┼──┼────────┼────────┼────────┤│確│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2│99年度易字第282│99年度竹北簡字第││決││號│號│176號││├──┼────────┼────────┼────────┤││確定│99年5月3日│99年5月3日│99年6月28日│││日期││││├─┴──┼────────┴────────┼────────┤│備註│編號4、5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空白)│││99年度易字第2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年1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4、5日│98年7月24日│98年12月31日│││某時│││├────┼────────┼────────┼────────┤│偵查(自│板橋地檢99年度偵│新竹地檢99年度偵│新竹地檢99年度偵││訴)機關│字第13610號│字第1311、1910、│字第1311、1910、││年度及案││2534、2742、3478│2534、2742、3478││號││號│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5612│99年度易字第103│99年度易字第103││實││號│號│號││審├──┼────────┼────────┼────────┤││判決│99年7月5日│99年6月23日│99年6月23日│││日期││││├─┼──┼────────┼────────┼────────┤│確│法院│板橋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5612│99年度易字第103│99年度易字第103││決││號│號│號││├──┼────────┼────────┼────────┤││確定│99年8月31日│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日期││││├─┴──┼────────┼────────┴────────┤│備註│(空白)│編號8至13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2日│99年2月4日│99年2月5日││││││├────┼────────┼────────┼────────┤│偵查(自│新竹地檢99年度偵│新竹地檢99年度偵│新竹地檢99年度偵││訴)機關│字第1311、1910、│字第1311、1910、│字第1311、1910、││年度及案│2534、2742、3478│2534、2742、3478│2534、2742、3478││號│號│號│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3│99年度易字第103│99年度易字第103││實││號│號│號││審├──┼────────┼────────┼────────┤││判決│99年6月23日│99年6月23日│99年6月23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3│99年度易字第103│99年度易字第103││決││號│號│號││├──┼────────┼────────┼────────┤││確定│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8至13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2月7日│98年8月29日│98年9月20日│├────┼────────┼────────┼────────┤│偵查(自│新竹地檢99年度偵│新竹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訴)機關│字第1311、1910、│字第7278號│字第25211、││年度及案│2534、2742、3478││25212、26416號││號│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3│99年度竹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實││號│698號│2123號││審├──┼────────┼────────┼────────┤││判決│99年6月23日│99年12月6日│100年4月15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3│99年度竹簡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決││號│698號│2123號││├──┼────────┼────────┼────────┤││確定│99年7月26日│100年1月3日│100年5月9日│││日期││││├─┴──┼────────┼────────┼────────┤│備註│編號8至13之罪前│(空白)│(空白)│││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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