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140號聲請人 陳俊傑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昭蓉 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里○○○街○○○巷○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