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陳宗義
樓之5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再興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據繳納,應予補正。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經選任為前揭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會議紀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依卷內事證僅能證明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然聲請人具狀表示其為董事長)。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