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727號債權人寶薪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義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春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2年10月3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2年11月9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