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湘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15091、16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湘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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