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66號附民原告 張郭慈欣 被告 陳錦榮
陳冠圻 陳霂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第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