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85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
紀錄一覽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