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廖述泰 被告 林淮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3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方星淵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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