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8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