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13號
原   告  許永輝
訴訟代理人  許有茗 律師
被   告  許永明
       許永裕
       許智淵
       許永木
       許誌誠
       吳海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
本院第十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6
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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