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則均選任辯護人胡凱翔律師
武傑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則均選任辯護人胡凱翔律師
武傑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