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李益昇
被告 林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中原金簡字第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徐煥淵
法官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