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70號

抗告人 謝志援

非訟代理人 鍾芝宣 律師

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吳汶頷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114年度司繼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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