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21號聲請人 黃心柔 相對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室 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十一月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陸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10,869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0年11月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110年10月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計新臺幣20,419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上述款項,新臺幣20,419元,對造人應於11
0年11月17日匯入申請人黃心柔原留薪資帳戶內。……」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9,550元,惟剩餘之10,869元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0,869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慧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