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小字第2354號
原   告 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五十九分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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