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世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世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04號審理,於103年4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3年5月13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附表:受刑人余世河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聲請書誤載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4日│100年5月24日│99年10月28日│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927號│偵續字第257號│偵字第12216號│偵字第12216號│偵字第1221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80│102年度易字第80│102年度易字第80││實││548號│2294號│4號│4號│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25日│103年4月18日│103年4月18日│103年4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4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80│102年度易字第80│102年度易字第80││決││548號│2294號(聲請書誤│4號│4號│4號│││││載為102年度上易││││││││字第294號)│││││├─────┼────────┼────────┼────────┼────────┼────────┤││確定日期│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25日│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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