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 林靜婷 上列原告對被告 王鳳慈 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