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586號
原   告  李佳容
被   告  王千豪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3月1日相偕至澳洲留學打工
,因原告無外幣存款帳戶,經被告提供其母之臺灣銀行外幣
帳戶供原告將澳洲雇主報酬澳幣26,000元匯回臺灣,詎回國
後被告僅償還澳幣2萬元,尚餘澳幣6,000元未返還;原告
另有澳幣440元存於澳洲NAB銀行帳戶,被告竟於前往日本
旅遊時藉保管原告VISA金融卡之便提領原告帳戶內澳幣
427.18元;原告另有貴重物品委由被告保管,詎被告竟佔為
己有而變買,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請求被告應返還
新臺幣201,820元。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南市,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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