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7年度催字第28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6-ND-000000-0││1│1000││├──┼───────────────┼──────────────┼────┼───┼────┼───┤│002│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7-NX-000000-0││1│50││├──┼───────────────┼──────────────┼────┼───┼────┼───┤│003│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8-NX-000000-0││1│105││├──┼───────────────┼──────────────┼────┼───┼────┼───┤│004│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9-NX-000000-0││1│13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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