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614號

原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廷

李景文

劉柏辰

被告 胡家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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