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明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天化魏秀燕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僅就部分金額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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