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0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受刑人甲○○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