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
抗告人 楊嘉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宗榕 、 楊汶翊 、 王玉華 、 楊勝榆 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