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猥褻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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