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鍾淼雄 律師被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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