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星 等二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5,500元【即依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