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立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