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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