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