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告 陳君偉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唐縣勇 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唐縣勇、 陳福雄 之完整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敘明本件勞務提供地之址,及就本件訴訟由本院管轄之依據,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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