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764號債權人 楊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素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自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