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99年度訴字第10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讓被告交保,因為事情由來需由被告親自、誠意、當面跟對方和平處理,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未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與前開聲請意旨所請,難予兩全,因認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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