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煉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煉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煉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44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1至2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89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且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前所為,有如附表所示各刑事判決及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業已向聲請人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且同意定刑後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等情,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準此,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2、3、15至19、21至23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因與附表所示其餘各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首揭說明,皆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21日│105年4月22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020號│偵字第2020號│偵字第202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719號│719號│719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8日│││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719號│719號│719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日期││││├───┴──┼────────┼────────┼────────┤││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224號│執字第4223號│執字第4223號││備註├────────┴────────┴────────┤││編號1至20經基隆地院106度聲字第97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6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7日│105年1月7日│105年1月7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緝字第106、│毒偵緝字第106、│毒偵緝字第106、│││107號、105年度│107號、105年度│10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15、518│偵緝字第515、518│偵緝字第515、518│││至522號│至522號│至52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2015號│2015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2015號│201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日期││││├───┴──┼────────┼────────┼────────┤││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48號│執字第748號│執字第748號││備註├────────┴────────┴────────┤││編號1至20經基隆地院106度聲字第97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6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9日│104年12月19日│104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緝字第106、│毒偵緝字第106、│毒偵緝字第106、│││107號、105年度│107號、105年度│10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15、518│偵緝字第515、518│偵緝字第515、518│││至522號│至522號│至52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2015號│2015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2015號│201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1月2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1月29日│││日期││││├───┴──┼────────┼────────┼────────┤││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48號│執字第748號│執字第748號││備註├────────┴────────┴────────┤││編號1至20經基隆地院106度聲字第97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6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12月26日│104年12月26日│105年1月2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緝字第106、│毒偵緝字第106、│毒偵緝字第106、│││107號、105年度│107號、105年度│10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515、518│偵緝字第515、518│偵緝字第515、│││至522號│至522號│518至52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2015號│2015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2015號│201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2月19日│105年11月29日│105年11月29日│││日期││││├───┴──┼────────┼────────┼────────┤││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48號│執字第748號│執字第748號││備註├────────┴────────┴────────┤││編號1至20經基隆地院106度聲字第97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6年6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9日│105年4月22日│105年4月22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緝字第106、│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10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051號│度毒偵字第5051號│││偵緝字第515、518│││││至52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015號│1445號│1445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1月29日│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015號│1445號│14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1月29日│106年2月2日│106年2月2日│││日期││││├───┴──┼────────┼────────┼────────┤││士林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48號│執字第2787號│執字第2788號││備註├────────┴────────┴────────┤││編號1至20經基隆地院106度聲字第97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6年6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24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1635、│偵字第13686號│偵字第13686號│││1230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2722號│195號│195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9日│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22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2722號│195號│19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月3日│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4日│││日期││││├───┴──┼────────┼────────┼────────┤││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66號│執字第2533號│執字第2533號││備註├────────┴────────┴────────┤││編號1至20經基隆地院106度聲字第97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6年6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28日│105年4月14日│105年4月28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686號│偵字第2202號│偵字第7167、7453│││││號│├───┬──┼────────┼────────┼────────┤││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95號│770號│896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22日│106年4月27日│106年6月29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95號│770號│896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4月24日│106年5月25日│106年9月25日│││日期│││(撤回上訴)│├───┴──┼────────┼────────┼────────┤││士林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533號│執字第2089號│執字第5218號││備註├────────┴────────┼────────┤│││編號21至22經士林│││編號1至20經基隆地院106年度聲字第│地院105年度審簡│││97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6月│字第896號判決應│││確定│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22│23│├──────┼────────┼────────┤│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8日│105年4月24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167、7453│偵字第1515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896號│773號││├──┼────────┼────────┤│事實審│判決│106年6月29日│106年7月13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7年度審簡字第││││896號│7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25日│106年8月14日│││日期│(撤回上訴)││├───┴──┼────────┼────────┤││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18號│執字第6077號││備註├────────┤│││編號21至22經士林││││地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9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