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95號聲請人 徐翊 宏相對人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9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金額中之新臺幣(下同)238,46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
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9年9月7日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82,193元(含同年8月工資32,000元、預告期間工資32,000元、資遣費192,000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1,733元、同年4月至8月勞工退休金14,460元),於同年9月1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其後相對人僅給付43,733元,尚欠238,460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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