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七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上易字第六七八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犯竊盜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三年上易字第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院經審核受刑人甲○○前揭案件之刑事判決二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誤引同條項第一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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