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0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榮 代理人 張世尚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員發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員 林分 │九十二年十月十日│伍拾伍萬元│0000000││││ 張淑美 │行│││││├─┼─────────┼─────────┼───────────┼────────┼────────┼──┤│2│銘昌行 張黃玉裡 │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肆拾萬元│0000000│││││行│││││├─┼─────────┼─────────┼───────────┼────────┼────────┼──┤│3│ 張明昌 │台灣銀行員 林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叁拾伍萬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