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吉忠上列被告所涉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黃瀞儀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