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83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

被告 蔡金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667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80,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債權人慶豐銀行與被告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慶豐銀行貸款契約第15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1日向慶豐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8月21日起至97年8月21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慶豐銀行放款基準利率加碼8.757%機動計息(起訴時為年息13%),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上開利率繳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則依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欠本金180,667元及前揭約定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嗣慶豐銀行於94年6月14日將系爭債權讓與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8月26日將系爭債權讓與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10月30日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債權讓與通知。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667元,及自9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慶豐銀行貸款契約、帳務明細、利率變動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9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固為慶豐銀行貸款契約第6條所明定,而兩造約定之貸款按年息13%計算,已遠較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或目前一般金融機構信用放款利率為高,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貸款債務,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且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損失,貸款契約約款所定違約金額顯然過高,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9個月為適當。

 ㈢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4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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