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47號聲請人 段政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604號)支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6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承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段政業玉山銀行光復分行113年7月30日100,000元AK246355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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