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40號聲請人 謝春蓮 上列聲請人聲呈報為民傳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民傳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次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同年12月29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並於112年1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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