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尚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尚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尚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於附表一「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審簡字第6151號、98年度審簡字第658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又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8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該項規定業經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㈡另受刑人於附表二「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審簡字第2044號、99年度審簡字第299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及解釋意旨,
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甄庭附表一:受刑人韓尚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號││││年度案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毒品│有期徒│98年7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8年12月││98年12月│是│高雄地檢││1│危害│刑3月│1日1時│98年度毒│年度審簡字│3日│同左│21日││99年度執│││防制│。│54分回溯│偵緝字第│第6151號│││││緝字第84│││條例││96小時內│395號││││││4號│││││某時許││││││││├─┼──┼───┼────┼────┼─────┼────┼─────┼────┼────┼────┤││毒品│有期徒│98年9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9年1月││99年2月│是│高雄地檢││2│危害│刑5月│8日晚上│98年度毒│年度審簡字│4日│同左│1日││99年度執│││防制│。│某時許│偵字第65│第6582號│││││字第845│││條例│││51號││││││號│└─┴──┴───┴────┴────┴─────┴────┴─────┴────┴────┴────┘附表二:受刑人韓尚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號││││年度案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毒品│有期徒│99年1月1│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4月││99年5月│是│高雄地檢││1│危害│刑5月│2日13時│99年度毒│年度審簡字│29日│同左│24日││99年度執│││防制│。│許│偵字第17│第2044號(│││││字第7153│││條例│││37號│聲請書附表│││││號│││││││誤載為88審││││││││││││簡2044號)││││││├─┼──┼───┼────┼────┼─────┼────┼─────┼────┼────┼────┤││毒品│有期徒│99年4月8│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9│99年7月││99年8月│是│高雄地檢││2│危害│刑6月│日7至8│99年度毒│年度審簡字│19日(聲│同左│9日││99年度執│││防制│。│時許│偵字第27│第2993號│請書附表││││字第1112│││條例│││23號││誤載為99││││3號││││││││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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