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居 慧君 於民國94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7月6日起至民國98年7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3月10日止累計311,232元正未給付,其中91,519元為本金;219,62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 居慧君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3月10日止累計453,464元正未給付,其中131,255元為消費款;318,60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9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1519元居慧君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31255元居慧君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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