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芮得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煥棋 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碧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李碧蓮」或「 李碧連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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