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07號原告 薛元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延安 、 許妤甄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71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6,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