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1號債權人五權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雯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世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本件管理費計算式及計算方式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約定管理費計算方式及收取方式之規約)。
㈡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1」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㈢提出債務人蕭世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