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139號債權人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債務人 費敬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4,689,104元之計算方式。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