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婷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玉婷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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