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欽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和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7,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