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 陳素蓮
陳素馨 陳榮陞 陳素玫 陳佛賜 陳逸士 陳文藏 陳素霞 陳榮選 陳芙美黃春美 陳子龍 陳子麟 陳惟文 陳忠銘 陳冠吾 陳振庭 陳使文 陳麗琴 陳仲文 陳季文 陳美錡 陳郁雯 陳柏蒼 陳玠臻陳美育 陳武政 陳秋國 陳漢松 黃陳幸子林 陳澄美 陳美貞 陳麗珍 陳妙玉 楊麗真 上三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
程才芳 律師原告 陳美滿
陳柏霖 陳文騫 陳桂華張靜江 張錦蓮 陳忠仁 陳中信 陳政利 朱文靖 陳政忠 陳澤祥陳秀琴 盧逸 盧以晨 陳三賜 陳建治 被告 林靜諭 訴訟代理人 呂啟福 被告 陳玉秀 訴訟代理人 黃漢川 被告 侯秀珠 訴訟代理人 翁啟忠 被告 施雲霞
洪勸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鎮丞 被告 詹姍融 訴訟代理人 周裕煥 被告 陳則言 訴訟代理人 陳瑞城 被告 陳春興
陳緯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月美 被告 黃璱瑛
王吳玉秀 劉道華 張惠鈴 周張春 陳耀輝 陳彥良 蕭慰慈 蕭慰農 劉清芳 黃志偉 王紅柑 黃秋萍 張佩東 張芯菱 張芯華 鄭芳敏 江美珍 邱永裕 邱秀鑾郭秀玉 余佳慧 蘇松洲 黃秀薇 林森 劉尚昆 劉尚倫 陳佑昇 余春夏 陳月雲 唐桂香 張瑞堂 羅志強 余峻逸 蕭月足 蔡文煌 藍月娥 許茂雄 陳萱鎂 李進儀 蕭彰志 沈月里 夏銘仁 王朝柏 姜洪雯 米意川 崔月粉 王聰貴 李孟科 温碧娥 陳煉坤 吳聲裕 上六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 律師被告 劉盈溱 (原名 劉麗秋
李國飛 李國清 遷出國外 李國志 李依倫 李孟發 李森發 陳松樹 黃志偉 陳嬿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104年5月22日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裁定追加原告 盧維藩盧維屏盧維翰李錫宏李錫儒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5月22日裁定命「相對人陳美滿、陳柏霖、陳文騫、陳桂華、盧維藩、盧維屏、盧維翰、李錫宏、李錫儒、 陳張靜江 、陳麗珍、陳妙玉、張錦蓮、陳忠仁、陳中信、陳政利、朱文靖、陳政忠、陳澤祥、 梁陳秀琴 、盧逸、盧以晨、陳三賜、陳建治應於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然查陳鍋生 之長子 陳鄭源 之配偶陳張月嬌於96年1月6日死亡,其子女為 陳光男陳信義 、陳美滿、 李陳美育 、陳玠臻及陳美貞,其中陳美滿、李陳美育、陳玠臻及陳美貞拋棄繼承,陳光男、陳信義早於 陳江月嬌 死亡,由其子女陳柏霖、 陳立奇陳立蕙 、陳文騫、陳桂華代位繼承,而陳立奇、陳立蕙、陳文騫、陳桂華亦拋棄繼承,故由陳柏霖繼承張 陳月嬌 就系爭土地之應繼分,盧維藩、盧維屏、盧維翰、李錫宏、李錫儒非為陳鍋生之繼承人之一,是上開裁定有前述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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