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2號上訴人 鄭琮錡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被上訴人 楊一章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一0五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葉淑儀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芬